CPA題目分享:第一部分1-1

某市八個市轄區人民法院分別收到了20家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,經查,該 20家公司均為關聯方,但并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況,遂決定對該20家公司進行程序合并破產。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,下列說法中,正確的有(  )。

A 該 20 家公司的合并破產案件,應當由核心控制企業所在區人民法院管轄

B 該 20 家公司的合并破產案件,應當由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

C 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其中有兩家公司不當利用關聯控制關系形成債權,應當列為劣后債權

D 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其中有兩家公司不當利用關聯控制關系形成債權,但該債權存在物權擔保的,繼續有效

答案:B C

解析:

(1)選項AB:程序合并破產案件,綜合考慮破產案件審理的效率、破產申請的先后順序、成員負債規模大小、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等因素,由共同的上級法院確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:(2)選項CD:在程序合并破產案件中,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

聯控制關系形成的債權,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,且該劣后債權人“不得”依據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物權擔保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