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月1日,A商場店慶酬賓,開展一項獎勵積分計劃。該獎勵積分計劃規定:2018年1月1日,客戶每在商場內消費10元可兌換1個積分,每個積分可在未來購買產品時按1元的折扣兌現,有效期為3年。當日,共銷售了100000元的產品,應授予客戶可在未來購買時兌現的積分10000個。A公司預計積分兌換率為98%。基于兌換的可能性估計每個積分的單獨售價為1元。至2018年年末,有4800個積分被兌換,A公司預計積分兌換率變為95%。至2019年年末,累計有8700個積分被兌換,A公司預計積分兌換率變為97%。2020年12月31日,剩余未兌換獎勵積分全部失效。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因素的影響。(答案中金額單位用元表示,計算結果保留整數)
要求:(1)計算A公司2018年1月1日授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、因銷售商品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,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;
(2)計算A公司2018年度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,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;
(3)計算A公司2019年度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,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。
(4)計算A公司2020年度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當確認的收入,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。
解析:
(1)2018年1月1日獎勵積分公允價值=100000× 9800 /109800 =8925(元)
應確認收入=100000×100000/10 98 00 =91075(元)
借:銀行存款 100 000
貸:主營業務收入 91075
合同負債 8925
(2)2018年度A公司確認獎勵積分的收入=89 25×4 800 /9500 =450 9(元)。
借:合同負債 450 9
貸:主營業務收入 450 9
(3)2019年度A公司確認獎勵積分的收入=89 25× 8700 /9700 -450 9=34 96(元)。
借:合同負債 3496
貸:主營業務收入 34 96
(4)2020年度,因未兌換獎勵積分到期失效,則當年兌換部分以及尚未兌換部分,均應確認為收入,則A公司確認獎勵積分的收入=8925 -4509-34 96=920(元)。
借:合同負債 920
貸:主營業務收入 920
【提示】①年末合同負債分攤計入收入的金額=獎勵積分公允價值×當年實際兌換部分/預計將被兌換總數-上一年已經分攤的金額;
②獎勵積分失效時,應將合同負債余額一次確認為當期收入。